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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梧财采〔2017〕7号)
2017-04-12 17:03:45
梧州市财政局文件
梧财采〔20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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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
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城区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提高评审工作质量,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维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施条例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作出了规定,出台了《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财采〔2017〕15号)现转发给你们。另外,结合我市实际,文中第二条的第(一)点“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400元(含市内交通费)”调整为“评审时间在3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含市内交通费)”,其他内容不变,请按照通知的要求严格执行。
梧州市财政局
2017年4月7日
附件: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财采〔2017〕1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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