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我市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印发《梧州市深化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工作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及时准确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宣传该方案意见,现以“一问一答”形式进行解读。
一、出台《实施方案》的初衷目标是什么?
《实施方案》是深化完善“净矿”出让机制,是推动矿产资源管理“放管服”改革的创新举措,深化“净矿”出让改革,是在初步探索出“净矿”出让“拎包入住”经验基础上,树立全生命周期服务理念,通过政府主动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采矿要件和采矿用地审批等问题,避免“矿地”矛盾,着力解决矿业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矛盾问题,着力提高“净采矿权”出让工作“净”的程度,着力放大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机制优势,为矿产开发和打造和谐矿群关系奠定基础,促进矿产资源向节约集约化利用发展,优化矿业投资营商环境,促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是“净矿”设置须科学划定,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科学划定勘查开发区块。二是土地权属清晰。资源所在地政府负责对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的土地、林地、地上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属进行调查认定,做好“净矿”矿区范围涉及土地的确权工作,对所涉及土地、林地、地上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的权属进行调查认定,确保权属清晰、无权益纠纷。三是设置审查精简。坚持全市“净矿”出让工作“一盘棋”,自然资源等多个部门和矿权属地政府深度参与,形成合力,依法依规对采矿权设置条件进行审查,多部门共同审核把关,完成采矿权“多规合一”设置审查,强化对采矿权设置的约束,确保矿业权集约节约开发利用。
三、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方式是什么?
除国家、自治区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情形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在矿业权交易中推广使用保函或保证金,确保矿业权交易顺利进行。
四、砂石土类矿产进行协议出让,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采矿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且不宜另新设采矿权的,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
1.已设采矿权在矿区范围深部或上部开展勘查工作后,新增的矿产资源;
2.依法推进零星资源利用。已设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协议出让采矿权:
(1)新增矿区范围面积小于已设采矿权面积的30%,且小于一个基本单位区块;
(2)新增矿区范围应与周边其他主体已设矿业权保持合理的安全间距;
(3)已设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应一次申请,符合条件的最多协议出让一次。
周边矿产是指与已设采矿权范围内的资源连续分布或属同一矿体,但不具备单独设置矿业权条件的矿产资源。
周边零星分散资源是指与已设采矿权范围内的资源呈非连续分布,但已提交资源量,且不具备单独设置采矿权条件的矿产资源。
3.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内的矿产。
五、符合砂石土类矿产进行协议出让情形后,应如何申请办理?
采矿权人申请协议出让已设砂石土类矿产(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采矿权周边同类矿产,应提交可行性报告。各县(市、区)政府先行组织属地自然资源等部门充分论证,经属地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市自然资源局组织论证认为安全上可靠、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政策上符合要求后报市政府同意,出让前应对出让范围及受让人进行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在公示期内,有两个及以上相邻矿业权人对同一出让标的均提出协议出让申请的,转为公开竞争出让。
六、新设采矿区范围如何划定?
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属地自然资源等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及技术单位就拟出让开采规划区块开展联合野外踏勘,充分论证,确定拟设采矿权范围。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和产业政策,市自然资源局通过各县(市、区)政府上报出让项目建议、地质工作成果应用、社会征集等渠道建立本级矿业权出让项目库。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商同级发展改革等部门及县(市、区)政府、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出让登记权限从本级项目库中选取拟出让项目制定采矿权出让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批复。
七、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是如何出让登记?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3〕5号)要求,《实施方案》规范“净矿”出让流程,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除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出让登记矿产以外的其他矿种采矿权出让登记。万秀区、长洲区、龙圩区内的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由市自然资源局出让登记;县(市)辖区内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总体方案通过并达到“净矿”条件后,由县(市)自然资源局编制“净矿”出让方案上报县(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县(市)级自然资源局负责出让登记。
八、《实施方案》中对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的要求是什么?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矿业权设置、出让等相关规定,做到程序合法、政策透明、公正公平,严格审核矿业权“净矿”出让材料,严格控制“净矿”出让成本,严禁将与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无关的费用列入出让成本,不得违规增加企业负担。属地人民政府要确保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准备到位、符合“净矿”出让条件的,才可以公告出让。
解读单位:梧州市自然资源局
联 系 人:曾文俊
电 话:0774—6029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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