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必要性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区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建保〔2024〕4号)文件要求,需完善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运营实施细则,为规范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建、运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起草了《梧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二、起草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1〕127号);
(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区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建保〔2024〕4号)。
三、主要内容
《梧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共七章三十一条,分为总则、房源筹集、运营管理、准入管理、资格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市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及产业工人等群体。
(二)明确筹建方式。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通过新建、改建(改造)、纳入管理、棚改剩余房源转保租房及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源转保租房等五种方式筹集,新建项目套型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
(三)明确实施主体。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配租、运营、合同签订及租金管理等工作,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实施。
(四)明确运营管理。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方式、准入材料、不予准入、审核程序、放弃资格及申请退出等相关条例。
(五)明确租金收缴。明确政府投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上缴财政,再按规定申请支出。企业投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由各项目运营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解读单位: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黄宗栩
联系电话:0774—3882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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