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必要性
2016年我市出台的《梧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梧政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过多年实施,其局限性日益显现,逐渐无法适应新的发展形势需要。由于《暂行办法》规定公租房保障范围小且门槛较高,导致保障对象越来越少,甚至出现上千套房源空置的现象。此外,《暂行办法》存在涉及的相关部门职责界定不明确,分配方式不够合理等问题,在实施过程中不能有效指导公租房日常分配、管理工作。为完善梧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及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制定《梧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11号令);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77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1〕127号)。
三、主要内容
(一)《管理办法》相比《暂行办法》,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
1.明确职责分工。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现行的《暂行办法》,《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公租房“三审两公示”制度涉及的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各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同时明确了审核流程。从根本上解决了市、区两级、各部门之间职责边界不清,审核工作衔接不顺畅的问题。
2.放宽申请条件。根据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不断提高,《管理办法》对新就业、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人均收入的申请限制放宽至原来的2倍和1.5倍,放宽了新就业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条件,进而将更多的住房困难群体纳入保障范围。
3.适度调整政策。一是《暂行办法》只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实物配租前发放租赁补贴,为在实物配租前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管理办法》扩大租赁补贴的发放范围,所有已取得本市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在实物配租轮候期内可申请租赁补贴。二是《管理办法》明确可根据房源和轮候情况灵活调整配租户型,对解决房源空置问题将起到积极作用。
4.规范租后管理。《管理办法》明确公租房承租人需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未按合同约定交纳构成违约的,按合同违约条款处理,将有助于物业服务企业处理物业费纠纷问题。
(二)《管理办法》分为总则、房源筹集、准入管理、住房分配和租赁补贴、使用和退出、运营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共八章,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总则。第二条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本市新就业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等四类对象。第三条、第四条界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2.房源筹集。第六条至第九条说明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方式、单套面积标准、税收优惠政策等。
3.准入管理。第十条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并举制度。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条件,第十八条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审核制度,明确了审核流程。
4.住房分配和租赁补贴。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六条说明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方式、优先配租顺序、户型调整方式、承租人变更流程、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的情形等。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发放标准等。
5.使用与退出。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资格复核制度、退出保障的流程。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五条对违规承租应当解除合同并退回公租房、违规承租应当腾退公租房、提供虚假资料纳入保障范畴等违规情形予以明确并规定了相应处置办法。
6.运营管理。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租赁合同期限、租金标准、租金收支管理制度、巡查制度等。
7.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市住房保障部门、运营单位的监管职责、违法违规处理办法等。
8.附则。明确解释权,废止《梧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梧政发〔2016〕34号)。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