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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无偿献血奖励办法(2025修订)》 政策解读

2025-01-03 17:36     来源: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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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订背景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无偿献血奖励办法的通知梧政规〔20192自印发实施以来,已于20246月届满。根据《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22年版)》《关于进一步做好无偿献血者激励奖励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急发〔202320号)等法规和文件,同时结合近年梧州市无偿献血发展新环境、新要求和无偿献血奖励实践工作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无偿献血奖励机制,需在原办法的基础上重新制订《梧州市无偿献血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二、制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二)《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22年版)》;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

三、内容说明

《奖励办法》共二十三条,在与国家、自治区、梧州市法规和文件要求保持一致的基础上,保留梧州市无偿献血奖励经验做法,并根据实际工作做出相应调整。

(一)文件框架。为了方便对文件的理解及执行,将《奖励办法》细化分成六个章节,按照总则、奖项及标准、奖励权限和程序、奖励的内容和结果运用、奖励的监督、附则六个章节对《奖励办法》进行梳理。

(二)规范简化程序。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奖励办法》第一章第一条《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修订)》修改为“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22年版)》”;二是删除原《奖励办法》第三章第十条“市公民献血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相关申报材料的收集、统计、初审、公示工作”的表述;三是删除原《奖励办法》第四章第十二条“各类个人奖项纳入个人诚信档案”的表述;四是将原《奖励办法》第六章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梧州市公民献血委员会负责解释”修改为“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三)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落实由主管单位市卫生健康、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工作,做好信息公开和流程指引。

(四)调整评定小组的成员。由原来“市文明办”改为“市委社会工作部”,明确小组成员由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委社会工作部、市红十字会、市中心血站工作人员组成。

(五)无偿献血奖励奖项设置。包括无偿献血促进奖、梧州市“献血之星”、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奖。奖励的主要内容为“荣获无偿献血促进奖的单位,可优先推荐参评文明单位”、“‘三星级献血之星’奖项及以上的获得者、‘五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奖项的获得者、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者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奖项的获得者,凭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专用证件,在市政府投资的市管公园、A级旅游景区等场所免收门票,在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收门诊诊查费”。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梧州市卫生健康委、梧州市红十字会

联系电话:07743888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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