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是我国非遗保护的重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予以保护。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强调“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代表性项目分类体系,健全国家、省、市、县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为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文化基因,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扎实做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传播和管理工作,不断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弘扬与传承梧州优秀传统地域文化,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提升我市非遗保护事业发展水平,特公布本批次名录。
二、政策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第七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包括27个非遗项目,涵盖7个类别,其中,民间文学1项、传统音乐1项、曲艺1项、传统美术2项、传统技艺17项、传统医药5项,具有鲜明的地方文化和城市历史发展特征,体现了梧州岭南文化、民族文化、美食文化特色,在梧州乃至全区范围内具有代表性。名录的公布有利于进一步保护传承我市独特的地域文化,对于提高城市文化品位、促进文旅融合、推动文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解读单位:梧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解读联系人:叶羽脉
联系电话:0774—602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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