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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4-09-18 17:45     来源: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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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蓝天保卫战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中之重,要采取综合措施,加快消除重污染天气,守护好美丽蓝天。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制定了《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并于20231130日由国务院印发实施。这是国家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之后发布的第三个大气十条2024617,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按照新大气十条有关要求,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419号)《梧州市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202049号)

三、任务目标

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消除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协同控制臭氧(O3)污染,大力推动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开展区域协同治理,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提升污染防治能力;统筹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强化面源污染治理,加强源头防控,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结合自治区下达我市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指标任务,明确了全市、县(市、区)和园区2024—2025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PM2.5年均浓度、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等目标指标。其中,到2024年,全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96.4PM2.5浓度不高于27.2微克立方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0%以内,全市NOx重点工程累计减排量不少于120吨,VOCs重点工程累计减排量不少于336吨。到2025年,全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96.5PM2.5浓度不高于26.5微克立方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0%以内;全NOx重点工程累计减排量不少于150吨,VOCs重点工程累计减排量不少于420吨。

主要内容解读

(一)深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加快淘汰重点行业落后工艺和装备,推进传统产业集群规范发展,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到2025年,淘汰6300千伏安及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逐步淘汰2000日(不含)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特种水泥生产线除外)、60万吨年(不含)以下水泥粉磨站。

(二)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壮大新能源及清洁能源产业,推进能源清洁高效利用积极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

(三)持续推进交通结构优化调整。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加快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到2025年,全市铁路、水路货运量占比超50%以上;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不低于60%;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强化面源污染治理。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持续强化烟花爆竹禁燃禁售管控。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80%左右,县城达70%左右;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维持在86%以上、离田利用率达到30%以上;实现视频监控火点处理率不低于90%

(五)强化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到2025年,全市80%以上的钢铁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保持80%以上。

(六)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强化重点区域应急联动,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

(七)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加强决策科技支撑。到20256月,完成梧州市大气污染源清单编制工作

(八)完善支持政策。完善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机制,积极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开发绿色金融产品,加大信贷对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支持力度

(九)全面加强组织实施。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梧州市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广泛宣传解读相关政策举措,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五、适用范围

适用于梧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

六、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岑琼燕

电话:0774-3816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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