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随着我市直属国有企业市场化转型发展步伐加快,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投融资项目、对外拆借资金行为不断增加,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及对外拆借资金的管理不够严谨、企业资金管理制度不够规范等问题日益突出。为进一步理顺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管理工作,规范审批程序,加强风险防控及监督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发〔2021〕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广西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7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梧政规〔2022〕6号)等有关文件。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内容共十一条,其中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要求,适用范围,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决策主体责任,境内投资、融资(担保)决策审批程序;境外投资、融资(担保)决策审批程序,规范企业对外拆借资金程序,切实加强风险防控,强化部门配合支持等。
(一)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梧州市直属国有企业。
(二)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决策主体责任
市直属国有企业对其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决策行为和事项负责,企业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对所审批决策事项负总责,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其他董事会成员对所审批决策事项负有具体责任。
(三)境内投资、融资(担保)决策审批程序
一是明确了投资、融资(担保)计划管理及报送程序。市直属国有企业每年2月底之前制定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融资计划、年度融资担保计划,经企业董事会审议后的计划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汇总审核,报市政府审定。二是明确了投资计划外的决策管理制度及程序。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计划外的投资项目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自主经营性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管理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自主经营性投资项目实行额度划线审批。三是明确了融资(担保)计划外的决策管理制度及程序。市直属国有企业融资计划外的融资项目要切实防范融资风险,拓宽融资渠道,依据市场规律和行情从严控制融资成本。融资计划外的融资项目实行额度划线审批。四是明确了融资担保计划外的决策管理制度及程序。市直属国有企业融资担保计划外的融资担保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并发布企业融资担保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融资担保事项。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融资担保事项,企业一律不得实施。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融资担保事项实行额度划线审批。负面清单之外的融资担保事项,由企业董事会集体研究决策。确需对属于不同出资人且无产权关系的市直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的,双方国有企业完善内部决策程序,各自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研究审核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后,联合报市政府批准。确需对非市直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的,由提供担保方国有企业完善内部决策程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研究审核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四)境外投资、融资(担保)决策审批程序
市直属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融资(担保)项目由企业董事会集体研究决策,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研究审核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规范企业对外拆借资金程序
除金融企业外,市直属国有企业对外拆借资金,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许可,禁止国有企业为本集团以外的企业拆借资金。严禁假借经营活动(含委托贷款、认购债券等)名义或通过贸易、代理业务及预付款等形式提供借款或对外拆借资金。属同一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市直属国有企业间拆借资金,由资金出借方的国有企业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提出申请,报送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批。确需向属于不同出资人的市直属国有企业、非市直属国有企业对外拆借资金的,由资金出借方的国有企业依法依规制定对外拆借资金方案,完善内部决策程序,并逐级报市政府批准。
(六)切实加强风险防控
市直属国有企业的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事项中涉及大额资金使用额度超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皆需报市财政局备案,严格规范企业内部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决策制度。
三、特别说明的事项
对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已批复的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事项按原程序执行,如发生重大变化且可能会引发金融风险的按本办法执行。
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部门和机构,按本办法履行国资监管职责。上市公司、金融和文化等国有企业的监管,中央、自治区、梧州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解读部门: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解读人:郭书鲜
联系电话:0774—3862892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