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11450400007665865G/2022-304886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印发日期:2022年09月23日 |
标 题: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推动文旅产业融合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激励政策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梧政办发〔2022〕93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23日 |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梧州市推动文旅产业融合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激励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梧州市推动文旅产业融合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激励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推动文旅产业融合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做大做强文旅产业,结合梧州市实际,制定本激励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旨在鼓励和调动各类资本在我市投资发展文化旅游产业的积极性,开发文化旅游新产品,培育文化旅游新品牌,拓展文化旅游新市场,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和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
第三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推动梧州市文旅产业融合高质量发展中成绩突出的单位。
第二章 激励政策
第四条 鼓励各县(市、区)争创国家、自治区级旅游品牌。
(一)对成功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县(市、区),由市财政分别补助500万元、200万元。
(二)对成功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县、广西旅游标准化示范县的县(市、区),由市财政分别补助100万元、50万元。
第五条 鼓励旅游景区建设。
(一)对列入自治区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计划,成立创建机构、制定创建方案并编制完成总体规划的单位补助50万元;对通过自治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初评的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单位增加补助50万元;对成功创建的5A级旅游景区增加补助400万元、4A级旅游景区补助50万元、3A级旅游景区补助15万元。
(二)对新评定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50万元。
(三)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自治区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0万元。
第六条 鼓励文化产业建设。
(一)对成功创建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一次性分别补助100万元、50万元。
(二)对成功创建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一次性分别补助30万元、10万元。
(三)对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中国戏剧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舞蹈荷花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杂技金菊奖、中国音乐金钟奖等国家级大奖的,每项补助5万元;入选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工程的,每项补助5万元;入选国家艺术基金的,每项补助5万元。
(四)对突出本地文化特色的常态化演艺节目给予补助。对于经过市一级以上专家鉴定且经过各级政府批准实施的大型实景演出项目或在观演互动、智能演艺、舞台灯光音响机械技术等领域有研发创新和装备提升的演艺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在资金、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用地方面可享受文旅项目优惠政策。对经文旅部门评定为主题性、特色类、定制类旅游演艺项目,演出现场可容纳观众800人以上、每年演出60场次以上的大型驻场文化旅游演艺项目,每年一次性补助30万元;演出现场可容纳观众400人以上、每年演出60场次以上的中型驻场文化旅游演艺项目,每年一次性补助20万元;演出现场可容纳观众200人以上、每年演出60场次以上的小型驻场文化旅游演艺项目,每年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五)对新入选国家级、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名录的,分别给予项目申报单位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
第七条 鼓励体育产业建设。
(一)对新评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项目、单位),一次性分别补助50万元、20万元。
(二)对新评定的自治区级五星级、四星级体育综合体,一次性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
(三)对新评定的自治区级航空体育飞行基地,一次性补助5万元。
(四)对新评定的自治区级五星级、四星级山地户外运动营地,一次性分别补助5万元、3万元。
第八条 鼓励提升文化旅游接待水平。
(一)对新评定的国家级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一次性分别补助200万元、80万元。
(二)对新评定的甲级、乙级、丙级民宿,一次性分别补助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三)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汽车旅游营地,一次性分别补助50万元、3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
(一)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乡村旅游区,一次性分别补助30万元、15万元。
(二)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农家乐,一次性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
(三)对新获评的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乡)、广西乡村旅游重点镇(乡),一次性分别补助30万元、20万元。
(四)对新获评的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广西乡村旅游重点村,一次性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
第十条 完善公共服务设施。
(一)对新建并评定为一级、二级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的,一次性分别补助30万元、10万元。
(二)实施数字文化与智慧旅游提升工程,设立专项资金推进“一键游梧州”建设。
第十一条 鼓励开拓旅游市场。
(一)对参加市文广体旅局组织到区外、区内(不含市内)开展重大宣传推广和合作交流活动的文化旅游企业(需在梧州市注册成立或设立分公司),每家企业每次分别给予补助2000元、1000元,每家企业每年领取补助不超过5次,全市每个自然年累计补助不超过30家/次。具体由市文广体旅局按事前报批、统筹安排原则组织实施。
(二)对年度组织游客在市内入住星级旅游饭店(含等级民宿)1晚(含)以上、游览A级旅游景区3个以上的旅行社,累计2000—2999人次的,按每人次20元标准补助;3000—3999人次的,按每人次25元标准补助;4000人次(含)以上的,按每人次30元标准补助。游客总人数以录入酒店公安系统的人次数为准。本项对单个旅行社最高补助额度为15万元。具体由市文广体旅局按事前报批、统筹安排原则组织实施。
(三)实行航线培育补贴,重点支持旅游包机和新开通的主要客源城市航班。对单次组织80人(含)以上的包机(切位)落地梧州西江机场,且组织游客在市内入住星级旅游饭店(含等级民宿)1晚(含)以上、游览A级旅游景区3个以上的旅行社,按每人次100元标准给予补助。具体由市文广体旅局按事前报批、统筹安排原则组织实施。
(四)对单次火车专列(包车厢)组织游客200人(含)以上、300人(含)以上、400人(含)以上,且组织游客在市内入住星级旅游饭店(含等级民宿)1晚(含)以上、游览A级旅游景区3个以上的旅行社,分别按每人次30元、40元、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具体由市文广体旅局按事前报批、统筹安排原则组织实施。
旅游市场开拓补助资金每年度不超过100万元。同时,每年可根据文化旅游市场实际需求,制定专项旅游市场开拓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鼓励文化旅游行业争创业绩,提升服务质量和整体素质,形成良好的文化旅游发展氛围。
(一)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文化旅游企业,一次性分别补助5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
(二)对首次纳入梧州市统计的限额以上(规模以上)文旅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梧州市统计的限额以上(规模以上)文旅企业,统计前两年年营业额收入连续维持正增长以上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
(三)对在文旅部门举办的重大比赛中获得国家级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文创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补助;对获得自治区级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文创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补助。
第十三条 保障新增土地供给,鼓励盘活存量用地。
(一)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石漠化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除商品住宅、旅馆、餐饮用地外,其他用地按“集中统筹、分级保障”原则优先统筹保障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商业服务用地可不购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二)路面宽度(车行道)不超过8米的旅游道路用地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根据旅游项目实施实际情况,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等方式有偿提供给旅游项目建设开发者使用。
(三)与旅游资源开发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和管理设施等旅游设施用地,包括游客服务中心、游客广场、游客休息点、医疗点、固化停车场和道路宽度超过8米的景区道路,以及服务于旅游项目的会议、餐饮、住宿等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均按建设用地管理,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办理审批手续。
(四)鼓励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乡村旅游业。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符合用途管制、依法取得、产权明晰且规划确定为商服等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发展乡村旅游业。属于农民集体自身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乡村旅游业的,可将集体建设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手续合并办理。
第三章 补助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按“谁受益谁承担”原则执行。
(一)以上补助资金为一次性补助,上一年度补助资金在次年申报和兑现。根据行政管理隶属关系和财政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按照5∶5的比例进行分担。
(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被表彰评定的奖项、品牌、称号,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三)同一类型因发展需要晋升为更高等级并获得补助资金的,从现有补助资金中扣除原已获得补助金额。同一事项涉及两项以上财政资金补助的,从高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四)补助资金来源在各级财政整合的文化体育旅游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自治区、梧州市相关奖励、激励政策,出台相应政策。
第四章 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申报及审核拨付。
(一)申报单位条件。
1. 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服从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无违规经营行为及其他影响我市旅游形象行为。
2. 全年无重大文化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和重大文化旅游安全责任事故。
(二)申报流程。
1. 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1日—2月28日。具备申报条件的单位,应在申报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2. 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对文化旅游企业上报的补助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并加盖所在县(市、区)政府公章后报市文广体旅局、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同意后进行补助。
3. 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放弃申请补助,市文广体旅局不再受理该补助事项的申报。
4. 申报补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梧州市推动文旅产业融合高质量发展补助资金申报表。
(2)单位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类型认定证明。
(3)申请补助的有关证明材料。
5. 申报资料缺项不完整的,由市文广体旅局书面函告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完善,在10个工作日内不提交完善材料的,视为放弃。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
(一)补助资金用于获评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以及文化旅游宣传促销、人才培养等工作。如发现不按本政策使用补助资金的,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取消5年内申请补助的资格。
(二)市财政局、市文广体旅局对补助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补助对象须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申请补助的单位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申报补助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补助奖金。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 申报材料和数据弄虚作假的。
2.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文化旅游投诉案件、社会影响恶劣事件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 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相关单位获得国家、自治区同类政策奖励、补助资金后,可享受我市的同款补助政策。本政策所涉及的事项在2022年8月1日(含)—2024年12月31日(含)获得评定,可依法按本政策享受扶持补助。
第十八条 本政策由市文广体旅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政策自2022年8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此前发布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