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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局领导职责
时间:2007年8月20日17:12
环境保护局局长职责
 

一、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自治区环保局的指导下,负责主持本局全面工作。

二、带领干部职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示及决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负责组织拟定本市环保规划、计划和本局各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直属各部门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负责组织制订本局各项规章制度,并督促直属各部门严格执行。

五、主持召开有关会议,听取有关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本局重大问题。

六、负责通过局领导班子决定人事、财务及其他较重大事项。

七、批阅有关文件或电函,接待必要的群众来信来访,处理有关环境问题。

八、负责组织法规宣传和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违章行为,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九、抓好本部门的自身建设,审定和签发本局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电文,履行局长权限范围内的各种审批手续。

十、注重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带领干部职工开拓性地开展各项工作。

十一、配合局党组书记抓好局系统的政治思想工作和其它工作,负责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关系,带头做好班子内部的团结协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党组书记职责 

一、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带领党员和干部群众全面完成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负责指导局及全市(含县、市)环保系统的党务建设,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提高党员战斗力,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指导机关及直属各部门党组织工作,加强对党员的管理、教育和考核,严格组织生活。

四、按照党组织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负责局党组的党务工作。在党组的集体领导下,主持研究安排党建工作,组织实施党组党建的工作计划。

五、主持党组会议,并按上级党委部署的要求,负责抓落实。

六、研究、决定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重要工作。

七、与局长配合抓好其他工作。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

 

副局长岗位职责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上级的指示和决定,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在局党组书记、局长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参与制定总体规划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对执行情况的检查。

三、协助局长参与本局日常领导工作,参与讨论,决定本局各项较重大事项。

四、协助局长制定本局的规章制度,协调管理和指导全系统环境监督管理、环境科研、环境监测,保证各科室和直属单位(含三县一市)环保系统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工作计划。

五、负责组织制定分管部门的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指导。

六、负责协调分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并认真做好班子内部的团结协作。

七、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克己奉公,廉洁自律。

八、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开拓性地开展各项工作。

九、加强政治理论、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科学技术和业务水平。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上级环保部门及局党组书记、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