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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梧县环境保护局
时间:2007年8月20日16:16

主要职责
(
)统一监督管理并指导辖区内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管理办法、并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组织拟订辖区内地方环境保护的暂行规定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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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本辖区环境保护计划、规划,负责协调、指导辖区内实施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参与制订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开发规划、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审查城市总体规划、小城镇、开发区建设规划等;组织编制治理污染项目年度计划,管理环境保护基建投资和项目,组织开展辖区环保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编报本县环境统计表。
)组织管理区域及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辖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行使“项目第一审批权”;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限期治理”等项制度的执行;负责制定本辖区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 标和排放许可证发放工作。

(
)负责辖区内大气、水体、土壤环境的保护;组织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恶臭、放射性及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排污费、超标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使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及纠纷的调查与处理,组织办理同级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提案、议案,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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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监督管理辖区自然生态环境、农业环境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名胜古迹等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濒危物种保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生态失调等项问题开展治理恢复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管理辖区内乡镇企业、民矿和江河环境污染治理;参与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
)负责本辖区环境监测、环境质量调查、污染源调查及建档工作,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有关改善的对策与措施,并组织实施,协助开展辖区内环境保护重点城镇的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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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本辖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负责辖区内厂矿、乡镇企业等有关人员的环保专业技术培训和组织评选环境保护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承办县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局长(书记):   陈木君        副局长:   范竞全

副书记(副局长):卢锦文      纪检组长:  陈茗

联系电话:0774--2673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