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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山县环境保护局
时间:2007年8月20日16:11

主要职能:
一、统一监督管理并指导全县对国家、区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的贯彻执行;依法行使处罚权。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的年度计划,长期规划;负责协调指导各部门实施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参与制订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区域开发规划;参与审查城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污染项目年度治理计划;管理环境保护基建投资和项目;组织指导各排污单位环境统计工作并汇审编报本县环境报表。
三、组织管理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及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权限内的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限期治理”等项制度的执行,负责制定本辖区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四、负责全县大气、水体、土壤及森林环境保护,统一组织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恶臭、放射性及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负责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超标准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负责组织本区域环境污染重大事故的调查与仲裁,协调各部门之间的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办理有关人大、政协关于环境保护的议案、提案和处理人民群众关于环境问题的信访。
五、宏观监督管理全县自然生态环境,农业环境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等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本县自然保护区的区划工作,负责向县政府提出自然保护区环境方面的审核意见;协同有关部门对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和生态失调等问题开展治理恢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资源合理利用、濒危物种保护工作,组织对本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影响自然生态的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本县乡镇企业、民矿、河流环境实行监督管理;参与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组织本县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环境质量调查、污染源调查及建档工作,编报县环境质量报告,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七、组织开展和推动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八、承担县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局长 : 潘兴发   副局长:黄位斌        

    联系电话:0774-62834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