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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市环境保护局
时间:2007年8月20日16:10

主要职能
一、实施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县各部门、各乡镇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县环境保护的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 参与制订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区域开发规划;参与审查各乡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污染项目年度治理计划;管理环境保护基建投资项目;组织指导各乡镇、厂、矿环境统计工作并汇审编报本县环境统计表。

三、组织管理本县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及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本县管理权限内的开发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限期治理”等项目制度的执行,负责本县管理权限内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四、负责本县大气、水体、土壤及森林环境的保护,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恶臭、放射性及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负责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超标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负责组织本县区域环境污染重大事故的调查与仲裁;组织办理有关人大、政协关于环境保护的议案、提案和处理人民群众关于环境问题的信访;
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五、宏观监督管理全县自然生态环境、农业环境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等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本县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工作,负责向县政府提出自然保护区环保方面的审核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濒危物种保护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对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和生态失调等问题开展治理恢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县农村生态环境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指导生态农村建设,组织对本县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影响自然生态的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本县乡镇企业、民矿和河流环境实行监督管理;参与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本县环境监测、环境质量调查、污染源调查及建档工作,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质量报。
七、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藤县环境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县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科技攻关。

八、组织开展和推动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增强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

九、负责开展区内、外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交流工作。
十、承担县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办县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局长
卢培洲            副局长:黄日汉   梁朝荣   黄现松

  联系电话:0774-7298180